章程
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訂定
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日修定
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年九月二十七日修定
中華民國一○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修定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癌基金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:本會成立的宗旨和目的,除濟貧、研究、教育外,並擴及健康的
宣導和癌症的預防。服務範圍如下::
一、辦理婦女健康、癌症預防及醫學專題講座等相關活動。
二、辦理臨床工作人員的再教育相關課程。
三、提供婦癌病人及家屬,了解病情之諮詢工作。
第二條之一:本會經費來源如左:
一、基金會之孳息收入。
二、捐款收入。
第三條:本會事務所設於中華民國台北市復興北路一七八號四樓之六。
第四條:本會由吳香達等人共捐款新台幣壹仟萬元,為設立基金。嗣後資金
陸續增加,達壹仟玖佰伍拾萬元。本會以運用基金孳息為原則,非
經主管機關之許可,不得動用基金。
第五條:本會設置董事九人。任期三年。首屆董事由捐助人中聘選之,後屆
董事由現任董事會聘選。
第六條: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改選董事,連選得連任。
第七條:董事會由董事組成,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,及出席董事過半
數的同意,推選董事長一人。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會並處理董事會會
務。董事長連選得連任。
第八條:董事會之職權:
一、董事之聘選及解聘。
二、關於年度業務計劃之審核事項。
三、關於預算及決算之審核事項。
四、關於經費之籌措事項。
五、基金之保管、運用、監督及財務機稽核事項。
六、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之決議。
第九條:董事會得設執行秘書一人,幹事若干人,承辦日常事務及會議紀錄,
其人選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遴聘之。並得視情況聘僱、約僱人員若
干人,以協助婦癌醫學研究發展等事項。
第十條:董事會召開必須全體董事過半數以上之出席。董事會每年舉行二次,
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由董事長召集之。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會
議或擔任主席時,得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行之。未經指定時,由
董事互推一人代行之。
第十一條:董事會之決議,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,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
後施行之。本會董事,均為名譽無薪給之義務職。
第十二條:本會之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本會應於
年度開始前,擬具年度預算書及年度業務計劃書,連同上年度決算
及工作報告表,除提董事會審核外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本會收
支款項帳務處理及金錢出納管理,由本會執行秘書及財務幹事兼理
外,經費支出須有合法憑據,並得接受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。
第十三條:本章程第二條有關資助及支用案件之申請(使用辦法),得從權由
執行秘書簽請董事長核可,再提董事會追認備查。較重大案件,得
由董事長召集常務董事會商決行之。
第十四條:本會解散時,剩餘財產應屬所在地自治團體或慈善團體,不得歸屬
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。
第十五條: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本規章未規定事項,悉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日修定
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年九月二十七日修定
中華民國一○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修定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癌基金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:本會成立的宗旨和目的,除濟貧、研究、教育外,並擴及健康的
宣導和癌症的預防。服務範圍如下::
一、辦理婦女健康、癌症預防及醫學專題講座等相關活動。
二、辦理臨床工作人員的再教育相關課程。
三、提供婦癌病人及家屬,了解病情之諮詢工作。
第二條之一:本會經費來源如左:
一、基金會之孳息收入。
二、捐款收入。
第三條:本會事務所設於中華民國台北市復興北路一七八號四樓之六。
第四條:本會由吳香達等人共捐款新台幣壹仟萬元,為設立基金。嗣後資金
陸續增加,達壹仟玖佰伍拾萬元。本會以運用基金孳息為原則,非
經主管機關之許可,不得動用基金。
第五條:本會設置董事九人。任期三年。首屆董事由捐助人中聘選之,後屆
董事由現任董事會聘選。
第六條: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改選董事,連選得連任。
第七條:董事會由董事組成,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,及出席董事過半
數的同意,推選董事長一人。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會並處理董事會會
務。董事長連選得連任。
第八條:董事會之職權:
一、董事之聘選及解聘。
二、關於年度業務計劃之審核事項。
三、關於預算及決算之審核事項。
四、關於經費之籌措事項。
五、基金之保管、運用、監督及財務機稽核事項。
六、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之決議。
第九條:董事會得設執行秘書一人,幹事若干人,承辦日常事務及會議紀錄,
其人選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遴聘之。並得視情況聘僱、約僱人員若
干人,以協助婦癌醫學研究發展等事項。
第十條:董事會召開必須全體董事過半數以上之出席。董事會每年舉行二次,
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由董事長召集之。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會
議或擔任主席時,得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行之。未經指定時,由
董事互推一人代行之。
第十一條:董事會之決議,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,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
後施行之。本會董事,均為名譽無薪給之義務職。
第十二條:本會之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本會應於
年度開始前,擬具年度預算書及年度業務計劃書,連同上年度決算
及工作報告表,除提董事會審核外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本會收
支款項帳務處理及金錢出納管理,由本會執行秘書及財務幹事兼理
外,經費支出須有合法憑據,並得接受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。
第十三條:本章程第二條有關資助及支用案件之申請(使用辦法),得從權由
執行秘書簽請董事長核可,再提董事會追認備查。較重大案件,得
由董事長召集常務董事會商決行之。
第十四條:本會解散時,剩餘財產應屬所在地自治團體或慈善團體,不得歸屬
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。
第十五條: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本規章未規定事項,悉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